英属维尔京群岛政府于2001年通过金融管理委员会规范,并依此规范成立金融管理委员会。

新的金融管理委员会取代了金融部。

与之前的金融部不同,金融管理委员会是独立的指定机构。

英属维尔京群岛政府希望该会的独立特质能使该国的金融环境健全的发展,并且有效的因应国际的变化与压力。

新的金融管理委员会在慎重的审核后,决定废除拥有20年历史的国际商业公司法(International Business Companies Act),并由新的商业公司法(Business Companies Act)来取代。

所以金融管理委员会提议废除国际商业公司法时,震惊了该产业。

新的商业公司法加强有效的数据交换,国际间(包括OECD与FATF金融行动小组)一直认为维京群岛的国际商业公司法里的无记名股东的规范有待强化。

举例说明,如有一家BVI公司是以BVI国际商业公司法成立,并且使用无记名股票,该公司将会没有股东名册,也导致该公司的实际所有人无从查起。

透过司法程序,如果此公司被列为重大经济犯(如从事洗钱或提供资金给恐怖份子)进而查封,相关单位将无法查出实际所有人。

对此OECD要求加强有效的数据交换。

在不犯法的使用之下,国际商业公司的记名股票与无记名股票提供相同的隐密性,因为维京群岛是不会任意提供公司的数据,但是有部份使用者仍喜好无记名股票,因此维京群岛决定新法要能允许无记名股票。

为加强有效的数据交换,新的商业公司法强制要求使用无记名股票的公司将股票缴交给维京群岛认可的保管机构集中保管,并且规定使用无记名股票的公司得向保管机构申报该公司的权益所有人。

此规范将限制无记名股票的流通,变更权益所有人的流程将受到控管。

为了限制使用无记名股票的公司的数量,新的商业公司法也将对使用无记名股票的公司多征收年费,希望借由新的价格机制激励使用者少用无记名股票。